公司增资好吗(公司增资的钱的用途)

做生意,需要本金,成立一个公司,注册资金100万,老板要么是自己真金白银的投入到公司里面,要么通过借款的形式投入到公司里面。随着业务越做越大,账上周转的资金不够用了,那这个时候,要如何去筹集到更多的资金来保证公司的运转呢?从银行贷款,从亲戚朋友那里借款,或者老板再投入资金也能解决公司的资金周转。

然而,作为中小企业,如果自身条件不好,没有足够的抵押物,银行是很难给你提供贷款的,更多情况是老板通过自有资金不断的投入,老板的钱也不是大风刮来的,再投资到公司,到底是老板把钱借给公司好,还是把注册资金增大好,今天就通过案例的形式和大家好好说说。

案例背景:

王总和马总作为股东于2012年成立优财公司,王总持股70%,马总持股30%,如下图:

公司增资好吗(公司增资的钱的用途)

注册资金1000万,假设截止到2015年公司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及未分配利润都未0,2016年,随着业务规模的扩大,公司准备新增一条生产线,经测算需要新增设备投入2000万,租赁场地500万,其他投入1500万元,合计投入4000万元。资金来源为股东个人筹集。生产线投产后,每年产生息税前利润700万元。

那么,对于王总和马总而言,把这4000万投入到公司,如何才能使股东的整体税负最低,投资回报率最高?

财务部经过测算,拟提出了如下三个方案

方案一:王总和马总按各自的持股比例增资4000万。

方案二:两个股东与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借款4000万,约定贷款年利率为5%,假设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也为5%,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受债资比2:1的影响。

方案三:王总和马总按各自的持股比例增资2000万,剩下2000万由王总和马总借款到公司。

那么这三种方案,到底是哪一种方案对公司和股东来说税负最低呢?通过以下的计算就可以做出选择了。

方案一:王总和马总按各自的持股比例增资4000万。

  1. 公司应交企业所得税=700*25%=175万
  2. 股东分红应交个人所得税=(700-175)*=105万

公司及个人应缴税金合计=175+105=280万

股东税后净收益=700-280=420万

方案二: 两个股东与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贷款年利率为5%,假设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也为5%,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受债资比2:1的影响。

政策依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第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即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九章资本弱化管理第八十五条规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1.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利息支出包括直接或间接关联债权投资实际支付的利息、担保费、抵押费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不得结转到以后纳税年度;应按照实际支付给各关联方利息占关联方利息总额的比例,在各关联方之间进行分配; 

2.标准比例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比例(金融企业5:1,其他企业2:1)

3.关联债资比例是指根据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的规定,企业从其全部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以下简称关联债权投资)占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以下简称权益投资)的比例,关联债权投资包括关联方以各种形式提供担保的债权性投资。

那么什么是债券型投资和权益性投资: 企业资本是由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构成的。

所谓权益资本,指的是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是所有者投入的资本,包括投入的资本金和由此形成的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

所谓债务资本,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一般指的是从资本市场、银行、关联企业的融资。

在企业所用的生产经营所用资金中,债务资本和权益资本的比例的大小反映了企业资本结构的优劣。如果企业资本中债务资本占的比例过高,就称为“资本弱化”。而资本弱化在税收上的所造成的结果,主要表现为增加利息的所得税前的扣除,同时减少股息的所得税。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1. 根据这个公式,我们可以计算出不得扣出利息支出为100万元,过程如下表

项目

金额

债权性投资

4000

权益性投资

1000

关联债资比例

4

标准比例

2

利率

5%

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

200

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

100

  1. 可以扣除的利息支出=200-100=100万
  2. 应交企业所得税=(700-100)*25%=150万
  3. 个人股东因借款给企业,产生的利息收入应交个税=4000*5%*20%=40万

个人股东因借款给企业,应交增值税及其附加=200*3.36%=6.72万

  1. 净利润分配后,个人股东应交个税=(700-200-150)*20%=70万
  2. 公司及个人应缴税金合计=150+40+6.72+70=266.72万
  3. 股东税后净收益=700-266.72=433.28万

方案三:王总和马总按各自的持股比例增资3000万,剩下1000万由王总和马总借款到公司。

  1. 可以扣除的利息费用=1000*5%=50万
  2. 应交企业所得税=(700-50)*25%=162.5万
  3. 个人股东因借款给企业,产生的利息收入应交个税=1000*5%*20%=10万

个人股东因借款给企业,应交增值税及其附加=1000*5%*3.36%=1.68万

  1. 净利润分配后,个人股东应交个税=(700-50-162.5)*20%=97.5万
  2. 公司及个人应缴税金合计=162.5+10+1.68+97.5=271.68万
  3. 股东税后净收益=700-263.36=428.32万

通过以上三个方案计算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方案二,产生的收益最大。由于个人股东将资金借支给企业使用,其支付给股东的利息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从资金流的角度来看,个人股东可以从公司合理的取得利息收入,合理的公转私,当企业资金充足时,企业可以及时归还借款,方便股东的资金周转。

因此,从企业个人投资者的角度来说,增加注册资本不如将资金借给企业使用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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